程宥听了好一会儿,才大致梳理出了这个案子。
原告与被告是同学,被告一直追求原告。但原告明确拒绝了被告。被告不死心,设计将原告骗到出租屋内,对原告实施了侵犯。事后对原告再三保证,一定会一辈子对她好。原告不知所措,纠结再三,接受了被告。并一直说服自己爱上被告。但每次与被告接触,都无法避免从心底升起的厌恶。最终还是无法越过心里那道坎,将被告告上法庭。
在判断违背妇女意见的时候有两种标准,一是“不等于不”,二是“肯定性同意原则”。
被告认为原告只在第一次时明确表示拒绝,之后的几次都没有明显表露过。因此只承认第一次为强/奸,后面则是正常男女关系。
原告则认为,每一次都是对她的强/奸。
原告的阐述非常动人,讲到痛苦之处声泪俱下,听得程宥一阵揪心,恨不得冲进去揪住被告打一顿。
可沈持安始终十分冷静。
他认真地记下对方的反驳点,漏洞,然后在原告发言时四两拨千斤,将对方说得哑口无言。
“法律所存在的意义,便是真正地保护到每一个人的权利。无论是言论的自由,生命的安全,还是说不的权利。被告方在实施侵犯的过程中,并未将原告当做一个真正的人,而是忽视其意愿,将她当做一件可以随意泄欲的工具。无论事后他怎样要求原告看待这件事情,都无法改变性/侵这一事实本身……”
沈持安面容冷肃,一字一句掷地有声,如碎玉滚了满地,落了满堂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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