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e_5">第五节从宪法制到宪法典

        <="bold">一、宪法的形式与质料

        从非常政治进入日常政治,意味着这个民族完成了制宪,其通过制宪时刻所做的自我身份决断,进入到一种宪法秩序当中。此后的任何行为都要在宪法所框定的法律范围内展开,这些行为因其合法性()而获得可预期性,日常的社会与经济生活得以有序地自发展开。所以,成功的现代转型,一定以该民族的自由制宪为标志。

        立宪是从清末开始大量仁人志士的追求。但是面对日蹙的国势,先行者们内心难免操切,以致对立宪形成了一种工具性的理解,他们似乎认为只要立宪,中国就能强大,就能抗御外侮。立宪派高呼,日俄战争的结果是立宪国战胜了专制国,蕞尔小邦日本居然开国后仅仅三十几年便能够连败清、俄两大国,皆拜立宪所赐,故而中国也必须立宪方能自强。待到革命后真正立宪,人们却发现,现实离当初的期待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于是人们继续寻找新的强国之策,对宪制问题本身的思考退居次要地位。<="="金观涛、刘青峰两位对以清末民初数十份有影响力报刊为基础的数据库进行统计,所得的定量研究结果显示,1900年之前,“立宪”“宪法”“宪政”几个词在公共讨论与写作当中的应用,使用次数都不多;1900年之后,开始增多,1906—1910年间达到一个高峰;1915或1916年之后,大幅下降,乃至一年只有十余次。(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13—517页。)这个使用频率的区别,大致对应为:戊戌变法之前,立宪问题并未真正进入国人视野;庚子之变后国势跌至谷底,人们开始更多地讨论立宪问题,尤其是日俄战争之后,五大臣出洋考察,对于立宪问题的讨论达到高峰;但是到了袁世凯称帝,民国屡遭玩弄之后,国人的关注点便转移了,立宪不再是关注的核心要素。此间的变化节奏,与国势的起伏以及人们对国势的认知,呈正相关关系。">这带来了20世纪中国宪制历程上一系列令人遗憾的历史。

        反思这段历史,可以看到先行者们对于宪制的理解过于简单化:它并不仅仅是制定一部宪法这么简单。汉语的“宪法”一词在诸多先秦典籍中均可读到,该词在清末被国人用来对译西文中的。在西方,也不是一个现代词,古希腊的哲人们便已经常讨论的问题,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考察了158个城邦,观察其中的。但彼时的“宪法”与近世西人所谓“宪法”,意涵上差别非常大。

        自古希腊一直到法国大革命前期,首先指的是城邦或者共同体的内部结构,此一内部结构的稳定运作与持存,会形成一种基于政治与社会实践的法律规范,结构与规范都会获得理解与表达,正是它们定义了这个城邦或共同体。“城邦不仅是许多人的(数量的)组合;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45页。">这些彼此相异的人互为条件,形成了城邦的有机结构,虽然对结构与规范的表达不一定是成文的,可能经常是不成文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结构,知道自己在这个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每个位置在结构中都会有一种功能性的作用,处在该位置上的人能够按此功能性的要求做到极致,那么他就是一个有德性的人;其德性之完美度并不因功能的差异或位置的高低而有差异,那些无关乎功能履行的私人行为也不会影响到德性的完美度,今人所说的私德并不在其关注之列。每个人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整个城邦或共同体就拥有了一个完美的,能够引领其成员共同趋向于至善。<="="“每一自然事物生长的目的就在显明其本性(我们在城邦这个终点也见到了社会的本性)。又事物的终点,或其极因,必然达到至善,那么,现在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该是(自然所趋向的)至善的社会团体了。由此可以明白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页。">

        因此,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其所统合的是基于功能分化而被视作内在异质化的人群,此人群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被理解。这种宪法的“形式因”(被表达或理解的结构-规范)与“质料因”(异质化但有机一体的人群、土地、资源等等)有着一种共生关系,或者说,其政治观念与现实存在是一种共生关系,彼此匹配。这种意义上的或可称作“宪法制”。

        近代以来的,首先体现为一部成文法典。对最高权力的分配,对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对个体的权利保障等等,会有很多具体条目,彼此互为解释,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用成文的方式确定下来。这种意义上的或可称为“宪法典”。区别于古代的宪法制,宪法典预设了其所规范的共同体是内在均质化的,是由一个个彼此独立的个体组成,每一个体在宪法看来都是同样的道德主体和法律权利主体(个人私德因此才会成为被关注的内容),所有这些人因为对共同价值观的认可而结为一个共同体,并表达出共同的意志,即宪法(典)。

        宪法典,不再像宪法制那样从人们事实上的功能及身份之分化的角度出发,而是从人们的共同意志角度出发来讨论问题,政治观念与现实存在不再是共生的;观念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被建构出来,现实则是另一回事,形式因与质料因是否匹配,成为需要单独讨论的问题。

        如此一来,宪法典意义上的宪制便有一重特殊的要求。原则上来说,社会当中的所有成员(质料因)都应该拥有自觉的政治意识,由此宪法典(形式因)才能成为共同体之共同意志的表达。否则,形式因与质料因相分离,宪法典只能作为漂浮在社会之上的一纸虚文,无法真正成就宪制。而对于古典的宪法制来说,共同体当中的成员是否有自觉的政治意识并不重要,只要他们能够完美履行自己的功能性责任即可;某种意义上,普遍的自觉意识甚至不值得追求,因为它可能使得人们对于自己所处的功能性位置不满意,提出可能会颠覆整个城邦/共同体结构的要求,结果反倒伤及那些弱者——强者总是有更多的办法规避风险,弱者则对于共同体的存续有着更大的依赖性。这便是为何柏拉图在《理想国》当中谈到要讲一种“高贵的谎言”,通过讲述神用不同的材料来造不同等级的人的神话,让人们各安其位,以便确保城邦的安全。<="="[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27—129页。孔子所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可从同样的方向来解。">

        在世界已经祛魅,人口与信息流动性大大增强的现代社会,那种“高贵的谎言”根本不可能存续,“宪法制”式的一定会被“宪法典”式的所置换。这种置换始于法国大革命(美国革命在这方面还不明显),其后在西方国家陆续展开。成文的宪法典在相当意义上是观念先行,基于制宪的政治决断,而不是在现实当中缓慢生长而成,<="="盎格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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