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激进派的康有为,则进行了更加大胆的尝试,要对“体”本身进行重新定义。他承继略长于己的廖平从汉儒传统中开掘出来的今文经学,作《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重新界定了孔子及儒学的历史地位。他斥责长久以来占据主流地位的古文经学为伪经,提出孔子并不单纯是古代经籍的编撰者,而是开创性的著述者,其著述六经的目的正是要推进改制。通过对于孔子及儒学的这种重新定义,康有为便为变法确立了坚实的道德基础——变法不过是对于圣人之行、之学的践行而已。如此一来,体用之分虽仍然存在,但由于“体”本身获得了巨大的再解释空间,从而打开了变法的巨大空间。
但是,倘若对于“体”可以做任意解释,则精神凝聚力复将丧失;因此,新解释本身需要被定于一尊,在康有为看来,这个“一尊”当然就是他本人了。依据今文经学,孔子是个伟大的立法者,是为万世定规矩的“素王”,康有为自称“长素”,以比附于孔子。但是,无论通过今文经学为变法打开了多么大的空间,其对政治的理解边界仍然是由儒学确定的,儒学与政治仍处在相互捆绑的关系当中,未进入政教分离的观念结构,无法用“政治伦理”代替“价值伦理”来对“政治”本身进行评断,也就意味着它无法真正地演化为现代政治。而康有为作为教主的地位,唯有不参与实际政治从而不犯错,才能确立起来;但现实历史当中康有为深度地卷入了政治,从而使得其所尝试建立的新孔教也为其政治实践所累,最终亦差不多是无疾而终。<="="萧公权先生也提到,如果康有为在辛亥之后放弃亡清而以共和的拥护者来提倡近代儒学,也许有更多的成功希望;可惜他对清朝太重感情而不能改变政治信仰,又太迷恋王政而不能改变思想立场,他不自知他的忠诚与他分隔儒学与帝制的理论相冲突。如此一来,他的政治活动遂使得儒学运动受损,却又无补于已经倾覆的朝廷。而康有为对古文经学所做的“伪经”断语,则无意间又洞开了怀疑整个儒学传统的大门。参见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汪荣祖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09—110页。">
实用派、稳健派、激进派,这三个政治派别,将“中国”理念递次抽象化,其在引领中国朝向现代政治、摆脱传统建制化的束缚方面走得越来越远。传统“中国”是作为文化之建制化呈现的,相对于此而言,李鸿章将文化考量搁置起来,只从器物事功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张之洞强调“中国”的文化属性,而将与其有着建制化捆绑关系的器物事功剥离出来;康有为则更进一步将文化本身加以重新定义,去其形而留其神。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这三派与政治实务的关系,也是递次地越来越远,这反过来也证明了政治建制化与精神自由之间的反比例关系——即便捆绑于政治的儒家已经限定了精神自由的极限,这样一种反比例关系也是可以辨识出来的。
这一递次抽象化的过程,是“中国”突破“伦理世界”进入“政治世界”的必须。<="="参见第四章第二节第一小节的相关讨论。">晚清的这一系列努力,在儒家秩序内部差不多已穷尽了将其抽象化的可能性,中国的转型,接下来需要突破建制化的儒家秩序,进入真正的政治世界了。只有到彼时,政治与伦理、“中国”与“儒家”,方可各得其正。
前文已述,进入真正的政治世界,需要有法权技术以便将复杂抽象治理的现代社会建构起来。这些法权技术是中国转型的内在需求,但是中国难以内生性地发展出来。西方世界的冲击,为中国带来了这一重要的现代要素。
<="bold">二、法权视野
<="bold">1.国际法的冲击
大清对于现代法权的接触,是从国际法开始的。这起因于帝国与西方以通商及战争为基础的互动过程。对于国际法,从开始接触到积极渴望加入,大清经历过几个阶段。最初是针对特定问题,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断简残篇式地翻译个别章节以便应付对外交涉所需,林则徐便曾让人如此翻译过片段的国际法。嗣后是传教士翻译欧美国际法著作时期,这以京师同文馆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江南制造局的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为主,尤其是丁韪良所翻译的《万国公法》,对于大清精英理解国际法的作用相当大。随后维新变法诸君曾经利用国际法来为变法寻找理据,以“春秋公法”的笔法来比附国际法,表达自己的国际秩序观,从而得出变法的主张。这样一种笔法与丁韪良的《万国公法》对春秋的比附颇有关联。<="="康有为甚至曾经以国际法之父雨果&;格劳秀斯(时译作“虎哥”)比附孔子,强调其布衣身份尤能“素王改制”,实际上是在比附自己的“长素”身份。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21页。">然后是在甲午之后,尤其是庚子之后,中国日渐增多的留日法政学生,将日本对于西方国际法的研究与翻译,再转译回中国,形成了更加系统、体系化的国际法认知。在此过程中,大清对于国际法的理解与接受,经历了从自然法路径向实证法路径的转换,转换过程伴随着大清的自我意识的深刻变化。<="="前引林学忠著作以及赖骏楠《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这两本著作对于晚清时期对国际法的引入以及认知的发展及转型,均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自然法路径与实证法路径之别,极粗略地说就是,自然法路径认为,有个先于一切具体法律的正当/正义标准存在,任何法律的正当性首先要经受该一标准的检验,法律本身不是自足的系统;实证法路径则将法律视为一个自足的系统,具体实证法律的正当与否,要看它与其他实证法律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解释,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自洽系统。大清从自然法路径出发的国际法理解,能够匹配其作为伦理帝国的自我认知,也不会因为对国际法问题的处理而在本质上颠覆自己的世界秩序认知;因为帝国恰恰是以正义在握自期的,自然法路径可以被大清解释为,这只不过是西洋人用普世性的法律,表达了大清所承载的正当天下秩序。依照实证法路径,则中国会被还原为一个需要被西方列强的法律秩序所“规训”的对象,因大清既无这种实证性法律,又无力抗拒西方将其整合进这种法律体系的活动;这对大清的自我认知及其对世界的认知会是个巨大的颠覆,一旦进入这种理解路径,便意味着大清已经走在了本质性变革的路上。
自然法式的理解,来自丁韪良对于《万国公法》的翻译。该书原系美国著名法学家惠顿的著作,惠顿在此著作中淡化了格劳秀斯以来国际法的自然法路径,使用了实证法范式来进行论述。在丁韪良进行翻译期间,实证法范式也已经成为西方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但是丁韪良为了让中国人更容易接受,也为了便利自己的传教工作,在翻译中对文字进行了删改与调整,使得《万国公法》一书仍旧呈现为自然法范式。自然法范式便很容易被中国人整合进“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的经学路径,认为国际法不过是人类大中至正的性理之外化而已,故而又称其为“性法”,以便从中国传统的性理之学以及春秋大义来解之。<="="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第48—68页;赖骏楠《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第三章《丁韪良与〈万国公法〉》。">基于这样一种国际法范式的理解,中国便可将国际秩序理解为类似于春秋之际的列国秩序,视自己为仿若周天子的国际共主。于是,中国的视野扩大到了世界,但这不过是原有的东亚秩序的扩大版,中国仍是世界之主。这种情况下,大清对于国际法的应用仍然是一种工具性的态度,视此为对西方的一种羁縻之术,利于以国际法为工具来“以夷制夷”,自己则不应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在1860年代,大清曾以国际法的理据对普鲁士交涉获得胜利,进一步强化了大清的这种认知。
如此一来,则天朝上国的帝国秩序便不会受到任何触动,大清无须太多实质性的改革,仍可有效应对世界。当时的中国人以为《万国公法》就是一部法典,而没有理解到这不过是一位重要的国际法学家的著作。而国际法在大清也仅仅是在精英阶层有着一种工具性的传播,并未太多改变人们对于世界秩序的想象。作为东亚世界的普遍帝国,其转型所要克服的惯性太过巨大,这一点与日本构成了鲜明对比。日本接触国际法较大清为晚,但是迅即将国际法作为国民教育的必要内容,其对日本国民的世界想象产生了巨大冲击。日本也迅速派人到西方去认真学习国际法,引入了最新的实证法路径的国际法,并依此来改造日本。这形成了大清与日本对于国际秩序之理解的巨大差异。这样一种理解层面的差异,与前文曾述及的两国在东亚不同的生存处境与自我理解的差异有着深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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